企业境外投资如何汇总纳税
录入时间:2007-06-06
问:我公司是江西省九江市一家专用设备制造企业,分别在A、B、C3个国家投资设立了甲、乙、丙3个公司。在A国设立甲公司,去年盈利200万元(本文均指人民币),A国所得税率34%,已纳税款68万元;在B国设立乙公司,去年盈利100万元,B国所得税率36%,但乙公司享受B国减半优惠,已纳税款18万元,B国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C国设立丙公司,去年生产经营所得为200万元,税率为30%,利息所得为50万元,税率为20%,已纳税款70万元。
我公司在国内经营亏损20万元,适用税率33%。请问应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1997〕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因此,你公司国内经营亏损不能用国外盈利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国内经营所得弥补。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抵扣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你公司有选择抵扣方法的机会。或按比率抵扣,或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按比率抵扣即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前提是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从上述情况看,你公司如果未提出申请,就只能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抵扣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但分国不分项抵扣要求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包括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而且“办法”规定:“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及《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在没有境外盈亏互相弥补的情况下,公式可以简化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法定税率。
《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A国税率高于我国税率,甲公司最高抵扣限额为200×33%=66(万元)。还有2万元(68-66)不能抵扣。
B国乙公司适用减半优惠,只纳税18万元。由于B国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按《办法》第六条规定,可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即视同乙公司在B国已交所得税36万元。但B国税率也高于我国税率,最高抵扣限额为100×33%=33万元。还有3万元(36-33)不能抵扣。
C国丙公司的收入虽然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所得两项,分别适用C国不同的税率,但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其最高抵扣限额为(200+50)×33%=82.5(万元)。超过实际缴纳税额,只能按70万元抵扣。
《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内所得应纳税额为0;境外全部所得为:200+100+250=550(万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为:550×33%=181.5(万元);
应汇总纳税181.5-66-33-70=12.5(万元)。
假设你公司选择了按比率抵扣,则抵扣额为:550×16.5%=90.75(万元),应汇总纳税额为:181.5-90.75=90.75(万元)。可见,你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是明智的。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超过我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抵扣有利于少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