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6-07
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方式兴办的经济实体,在符合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该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股份中是否一定要有国有(或国有性质的)股份,才能享受三年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限定的条件,并没有一定要有国有(或国有性质)的股份的限定。但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四、改制分流的形式,(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规定,应该可以不是国有控股的法人实体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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