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免税年度内收入额应否补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7-04-17
问:内资企业在纳税检查中被查增收入额,所属年度为盈利年度,但企业当时正处于免税期,请问要单独补征这部分的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因此,无需补税。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而第六十四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对查增所得额因处于免税期或者弥补当年度亏损后,仍为亏损的,并不涉及就查增收入额的补税问题,但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差异,认定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