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收入应及时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7-04-05
问:我公司去年开发了非经济适用房,但尚未完工,仅取得部分预售款,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商品房未完工并不意味着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作出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及时根据预售收入计算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时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