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补亏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28
问:被稽查查补的税款(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滞纳金及罚款(计入当期损益),能否作为以前年度及以后年度被弥补的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款“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规定,因此,被稽查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查补的税款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影响查补当年损益,同时缴纳的滞纳金及罚款虽然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谈不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因被查补税款而导致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