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等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23
问:甲是外商独资企业,问: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2、预提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什么?3、某项固定资产(办公电脑),会计折旧年限是10年,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按5年折旧扣除?4、某项生产用机器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按5年折旧,前5年会计上多提的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如果前5年作了纳税调增,那么,后5年可否作纳税调减?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文件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文件规定,计提的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电子设备计提折旧的最短年限为5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贵公司生产用机器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会计核算上按5年折旧时需要做纳税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