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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3-22

  问:某人新办了一家砖瓦厂,属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企业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他公司的产品已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砖瓦厂由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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