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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企业为何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3-21

  问:某县一个新办的从事装璜设计、咨询的公司经理手拿着劳动部门发放的服务型企业证书,要求国税机关为其办理所得税退税,并认为国税机关没有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多收了该企业的所得税。税务机关经查实,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同时吸纳了部分下岗职工成立的一个主要以家庭装璜设计、咨询为主的小公司,由于规模较小,仅聘请了一名代账会计负责代账,账簿设置比较简单,大量的收入均不开具发票、一些费用支出也没有相应合法单据入账,甚至有些支出没有入账,因而成本核算不准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所得税。根据这个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该企业经理进行了解释,说明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必须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按规定征收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2000-2-15)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之规定,该公司未账簿设置简单,大量收入不开具发票,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单据,因而其帐止混乱,并难以准确核算其收入或者成本费用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依法有权采取核定方式予以征收。
  而根据前述国税发[2000]3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予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就追回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故,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其依法不能享受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凡具备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设置账簿,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并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扣除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依法、合法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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