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分回的投资收益一定要补税吗?

录入时间:2007-03-20

  问:我企业是一家内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04年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4%,现处于免税期,04年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92.5万元,请问此分回利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你企业从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92.5万元,因该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免税期,属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故分回利润就不用补税。
  当然,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满,已经执行24%税率,那么分回的92.5万元利润就要补税,因为24%的税率不是定期减税的税率。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