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分公司是否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3-16
问:新设立的分公司如何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文件的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贵公司设产的新办分公司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