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股权投资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14
问:企业发生永久性股权投资损失,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税前列支后,可否不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进行扣除,而将其损失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是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要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及如何进行审批的政策性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企业首先应该确认是否属于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如果符合第三十八条任何一项的规定,并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发生的投资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范围,贵公司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办法》还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办法》还指出,企业的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可收回金额等因素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是专门针对股权投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的限定性规定,贵公司的投资损失能否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还要看投资损失与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数额比较情况,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则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差额部分则不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两文件是不矛盾的,企业发生的永久性股权投资损失,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税前列支,但还是要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进行扣除,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额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