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连锁经营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3-01
问:农产品连锁经营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一条规定: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l号文件执行。
所以,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