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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需关注四大政策变化

录入时间:2007-02-07


??目前,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法规、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是做好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必要条件,为使汇算清缴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本文对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最值得关注的四大政策变化进行简要分析。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变化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进行了鉴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及7月发布的《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对于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新办企业,必须是新注册成立;同时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第二,新办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就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第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这项明确规定了只有新成立法人机构才可享受优惠政策。第四,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国税发[2006]103号明确,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变化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从原来的8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这一规定不仅考虑计税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的一致性,同时也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及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统一。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这项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的内容,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工资范围,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注意:集体企业和不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不实行工效挂购办法)。
??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变化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6年9月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技术创新企业优惠政策有了很大变化:
??第一,适用加计扣除范围及行业性质明显放宽。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
??第二,取消了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的比例限制。对于技术开发费用在实行100%的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并取消了加计扣除必须盈利的前置条件,同时,加计扣除不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审批。此外,还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大幅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从1.5%提高到2.5%,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这个比例是双增长,计税工资的基数提高到1600元,计提比例提高到2.5%。此项规定鼓励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培训方面多投资,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仍然就只能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第四,对于加速折旧问题进行重新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注:技术开发费的内容新增了“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强调必须具有“直接性”。)
??第五,对“免税期”进行了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变过去从投产年度起计算免税期,而规定为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新申报表在形式上、内容上都发生了不少变化:主表进一步简化,由原来83行减少到35行;附表进一步细化,由9类增加到14类;针对会计与税收差异比较多的特点,新申报表在报表设计上还突出了对主要纳税调整点的反映。同时还明确了以下一些政策:(1)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纳税调整后所得。(2)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3)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不做还原计算。(4)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 “销售(营业)收入”。新申报表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以净值反映在销售(营业)收入中,新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实际就是原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相应减少,现金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5)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6)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为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即计税工资)。(7)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并对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通知》明确了新纳税申报表中“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的部分等项目包括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时《通知》对于新纳税申报表所涉及到的相关附表如《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作了修改,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规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虽然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但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而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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