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自行调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公司由于生产合同不足,实际生产产量达不到原设计能力,在企业计提折旧时能否把主要生产的机器设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后,乘以设备达产率(实际产量÷设计能力),其余辅助生产的机器设备与所有房屋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答: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收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按照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2003年6月18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因此,你公司需要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