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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1-11

问:资产减值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企业财产损失未在发生当期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得转移至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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