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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7-01-05


  金某在浙江省常山县新办了一家砖瓦厂,属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主要产品是利用粉煤灰生产标砖及空心砖。2006年,企业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问:他公司的产品已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第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尽管金某的砖瓦厂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砖瓦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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