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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白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12-29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因此,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现举例分析说明之。
  例:某企业,2005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样一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出餐饮费30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80000元是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另120000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有证明资料),经核算该企业2005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出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00元(张某家属出具的收条2张)。2005年5月27日,该企业维修员张某在检修机器过程中,机器突然转动致使张某被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张某死亡时恰属该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所以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张某家属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共55000元。张某家属后来提出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是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年,便再次要求该企业支付赔偿金差额。经过协商,该企业最终答应了张某家属的要求,承担张某死亡赔偿金225000元。2005年11月8日,该企业向张某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差额170000元;(3)白条支出会议费15000元;(4)白条支出厂房租金20000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f20001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付的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8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00元,可以税前扣除。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0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白条会议费15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外招待客户就餐白条费用120000元、白条支付厂房租金20000元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合法的正式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三、白条费用税前扣除的必备条件
  目前,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白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是费用合法真实。二是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三是符合有关扣除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四是费用本身不具备“经营活动”特征,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的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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