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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债转股”公司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我单位系军工企业,列入国家“债转股”计划。工行将贷款1.2亿元移交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公司现决定将债权1.2亿元以3000万元打包处理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与我单位协商后,愿意将债务3000万元,转为资本3000万元。现在当地国税局要求我单位对此事项按债务重组进行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单位应该缴纳吗?
  答:所谓债转股是指将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你公司这种情况,债权并没有变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还没有成为“债转股”公司,不能适用“债转股”公司的各种税收政策。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只是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而已。
  资产管理公司牵头进行债务重组,应适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6号)的规定,而该文件规定:“债务重组包括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同时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也就是说由于贵公司债务未转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所以作为债务重组处理,根据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利润缴纳所得税。例如贵公司的股份的公允价值是3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2000-3000=9000(万元)。
  这里,关键是合理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6号)规定:“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因此,你们和另外一个企业确定的3000万元股权未必就一定是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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