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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农电人员支付的补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我供电公司撤销部分乡镇供电站所,在接受大量农村电力资产的同时,为了分流长期从事农电工作的临时工,按工龄发放了安家费、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流人员一次性补偿金等。税务人员在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时,对企业无偿接受的农电资产提取折旧准予税前列支,而对分流人员一次性补偿金不准税前扣除。请问税务人员这样处理正确吗?有何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受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规定: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受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受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对供电企业在接受农村电力资产时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税务机关在检查处理上是有法定依据的,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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