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8-31
问:两人入股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一个股东在企业工资表中有体现,另一股东在工资表中无体现并不在本公司取得工资,问此股东发生的费用,例如出差费用等,是否要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该文件还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对于该股东如果能够证明是本企业职工,在企业取得工资、薪金,其发生的费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股东发生的费用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