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7-2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可以按照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性质一般作用是担保房屋买买合同的签订,属于立约定金性质,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定金应当双倍返还给购房者;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开发商收受定金时,房屋是否销售并不确定,定金是否可以确认为房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并不确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与预售款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定金只有在符合条件没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也只规定对预售款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并未规定定金可以征税或者预征所得税。因此,对于定金不能按照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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