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7-25
问:我公司下属分支公司2004、2005年度提取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专用收据》,(该机构目前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经税务检查后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税款50%的罚款。机构财务人员去缴纳时,办税大厅要求补缴滞纳金(检查决定书及处罚款决定书并未提及滞纳金)。请问:这笔滞纳金是否还须缴纳?
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收滞纳金的征收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对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是有法律依据的,目前对是否在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中列明滞纳金还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算到实际解缴税款之日。
下一篇:出口创汇贴息收入是否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