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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价内外基金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30

  问:北京市对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7]801号)的规定: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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