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哪些险种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哪些险种不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另外根据2001年3月8日财税[200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试点地区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除以上几项外其他的保险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