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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分公司是否与总机构合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5-25

  某单位在异地设有一公司,就形式采取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在税务上如何汇总合并,存在疑惑。如采取分公司形式,流转税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汇总,那么,在当地缴纳的所有税金是否一定要汇总到总机构,在总机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如果是子公司的话,独立缴纳税金,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税金如何体现,还是不体现?
  答: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组织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即不是以总、分公司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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