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未报审是否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19
某地税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税前扣除了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请问:财产损失未报审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扣除。”该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