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保证金不能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6-05-1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近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将开发好的一处楼盘对外销售。为了吸引市民踊跃购房,公司特别在合同中注明了为购房者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优惠条款。为此,公司还专门向银行缴纳了一笔20万元的保证金。目前,整个楼盘的销售情况良好,购房者均能做到积极还贷,没有出现恶意拖欠的现象。请问:对这笔贷款保证金,是否可以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答:该公司缴纳的这笔保证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因此,该公司缴纳的20万元贷款保证金,只有在出现购房者欠贷不还,银行相应扣除公司贷款保证金时,才能根据损失大小据实扣除,而在其余情况下则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