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可否调整?
录入时间:2006-04-29
问: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可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一、实行改组改制的;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一年进行一次,确定企业适用定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一年确定一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除非发生上述情况,一般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