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两费”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4-28
问:军品“两费”补贴收入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企业军品生产线所发生的“两费”(维持费、维护费),核发的部分补贴收入,如果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不计入企业损益,那么,上述“两费”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