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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合并被合并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4-17

  问:承债式合并被合并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在免税的承担债务式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只能视为以转让收入为零转让了原来持有的旧股,确认股权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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