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6-03-31
问:某公司的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属于商业性质。税法上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然后这里的国税局说我们是非企业法人,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而且还说我们不是独立核算(因为我们是非企业法人),但是税法上所谓独立核算是指: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按照上述观点,法人固然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非法人如法人的分公司也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和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难道就不能享受这种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所谓新办的公司或者企业,是指经履行法定出资、验资、注册登记等程序后,依法成立的机构或者组织。新办企业必须也必然有投资人(出资人)、对其注册资金的验资,而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新办企业或者已成立之企业,在其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一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这一实体依附于公司或者企业本身,未经也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出资、验资等程序。就工商登记法律规定及其实践而言,新办公司或者企业是指该公司或者企业本身,设立之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根本不构成新办公司或者企业。
对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2006-01-09)第一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规定,也已经明确指出,能够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必须是经严格法定出资、验资等程序,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新成立的法人实体。新成立或者已成立的法人实体设立之分支机构,不构成工商法律和税法上之“新办企业”,自然也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