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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是否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3-24

  问:某煤炭生产企业收到2004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410万元(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4]2643号),项目改造内容(资金投向)更新矿井主风机2台,完善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都是安全方面支出)。是否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你单位如果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收到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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