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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录入时间:2006-03-2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2006-3-6)》规定,“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但在存在上述需要核定征收的理由时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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