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门诊部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3-17
问:一、企业的一些门市(经营部)实行承包经营后,门市(经营部)自负盈亏,自我经营,不纳入企业的统一核算,其承包者只需按期上缴管理费。请问,对门市(经营部)是否可以看作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同时,对其承包者的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医疗机构分类后,一些经界定为非营利性医疗的医院,存在着不少门诊部,其中既有医院直接管理,纳入医院一核算的;也有由原医院医生承包经营或纯粹是挂靠的门诊部,这类门诊一般只上缴管理费,自负盈亏和自我经营。请问,对后一类门诊部,是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看待,还是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看待。若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看待,是否看作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对其承包者的经营所得否可以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能否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门市(经营部)虽实行了承包经营,但由于其实行独立核算,且并未变更工商登记为个体商户,所以应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其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粤地税发[1999]110号文《关于承包、承租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承包者上缴的管理费,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此外,承包者个人由于取得了承包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承包者应就其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挂靠或承包经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部,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纳入非营利医疗机构统一核算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见本刊2000年第11期56项)第一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如果该门诊部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应对其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不纳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核算的,不得享受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就其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个人由于挂靠或承包经营取得了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