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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寄宿制"村校"捐赠实物不能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6-03-06

  某厂在对西部某县进行市场开发时,了解到当地政府为解决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正在抓紧建造两所寄宿制小学。为了帮助学校早日建成,同时也借此提高企业在当地的知名度,油漆厂决定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这两项建设工程各捐赠了价值1万元的油漆。油漆厂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除此之外再没有发生其他捐赠支出。对捐赠的油漆,该厂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请问,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将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答:从该厂的情况来看,这批捐赠的油漆不能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油漆厂向学校建设工程捐赠的是实物产品,而并非是以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进行捐赠,因此不能适用此规定将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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