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拆借资金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们是一家印染厂,与某纺织厂同属于市纺织协会管理的独立核算法人实体,2004年12月,在市纺织协会的协调下,我厂借给纺织厂20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时双方约定,在2005年3月底以前进行归还。纺织厂因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所以该款项也未予归还。2005年9月9日,纺织厂经法院判决,依法宣布了破产。由于纺织厂所剩的资产尚不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我厂收回借款已成为不可能。请问,我厂能否在2005年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
院批准外,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你厂借给纺织厂的200万元款项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