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期限规定吗
录入时间:2006-02-21
问:审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期限规定吗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规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