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设备不享受所得税抵免
录入时间:2006-02-06
问:甲企业是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企业。最近,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在投资总额内从沿海城市某设备制造厂采购了一批价值4000余万元的生产线设备,按照规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是当地税务机关说他们企业购买的设备其中有3000万元属于“三来一补”产品,虽然这些设备是从国内企业所购买的,但明显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按规定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甲企业认为国内生产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怎么成了“三来一补”产品,就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到底什么是“三来一补”产品?为什么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答:“按照规定,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三来一补’产品不能视为国产设备,不能用来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首先,2005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中明确规定: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第二条规定: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按照这个《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再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五)企业合同复印件;(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国税发〔2000〕90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