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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12-26


  2005年初,我公司接到了市政府的通知,要我们在2005年底以前将公司从老城区迁往开发区,但因政府给予我们的拆迁费甚少,致使我公司到2005年8月底已发生搬迁损失500多万元。请问,我公司发生的搬迁损失能否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你公司发生的搬迁费可以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但是,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若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首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二)不属于政府摊派。其次,必须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再次,必须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你们既要注意保管好政府给你们下达的关于要求你们拆迁的有关文件,还要注意搜集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给你们作出的有关财产损失的鉴定证明;同时,还要注意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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