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购国产设备企业分立后怎样抵免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12-26
晓诗:
华兴服装厂是一家外资企业,2000年建厂时购买了2400万元国产设备。按税收政策可抵免企业所得税96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一直赢利甚少,直到去年底还有80万元未能抵免。今年初,华兴厂一分为二,分成振华服装厂和振兴服装厂。协议签订,分立的两家服装厂各抵免40万元。但今年振华服装厂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仅有60万元,企业所得税只有近20万元,仍不足抵免。而振兴服装厂今年预计税前利润由3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能否先有振兴服装厂抵免60万元,我厂抵免20万元,然后由振兴服装厂支付我厂代替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的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今年已是延续抵免期限的最后一年,因此,原振华厂未抵免的投资额,只能在今年抵免,不能延续到明年抵免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由于你们已经约定好各抵免40万元,只能各自按此数额抵免。你厂预计今年仅有20万元企业所得税,就只能抵免20万元,剩下20万元不能在抵免了。由振兴厂替你厂抵免一部分,再支付给你厂抵免的税额,显然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