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整体置换的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5-12-13
问:在处理企业整体置换的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于整体资产转换业务,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但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净值为基础确定。这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是一致的。对于超过25%的情况,属于货币性交易,会计实务中是需要作收入处理的,这一点又与国税发文件中要求的“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同。因此,对于整体资产置换业务,会计上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处理,税收上对双方均不再作纳税调整。对于不涉及补价的整体资产置换业务,实质上也属于“补价低于25%”的情况,如果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补价并且补价低于25%的情形,由于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其在会计核算时,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要求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是否并入所得总额征税,目前税法尚未明确。按照习惯的做法,如果税收未作特别规定,其所得额的确定视同与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一致,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