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
录入时间:2005-12-05
问: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的计算步骤对捐赠扣除限额进行了计算,先进行了所得额的调整,再计算扣除限额。但县国税局的干部说,计算捐赠扣除限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规定的计算步骤进行计算,不必进行调整所得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直接乘以法定扣除比例即可。请问他们说得对吗?
答:他们说得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计算捐赠扣除限额,先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再计算扣除限额,即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金融企业按1.5%计算),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的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无需先调整所得额。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规定的计算步骤进行计算。(a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