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收入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算不算偷税
录入时间:2005-12-02
问:纳税人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某企业2005年6月取得收入100万元,因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此笔收入未入帐,在9月份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此笔收入也未申报,致使少预缴所得税A万元,是否构成偷税?如果跨年度仍没进收入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00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才能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数额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其纳税义务的构成要件才完全具备。预缴过程中,企业纳税义务的构成要件并不具备,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但如企业在纳税义务构成要件具备后,即过了纳税期限(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期限,年后4个月),仍未如实申报,隐匿收入的,造成少缴税款后果的,可以定性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