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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5-11-22


  问: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因质量存在问题,全年一次性给予客户的质量赔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之规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产品质量问题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客户支付的质量赔款,构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之规定,在质量赔款的情况下,因非属货物买卖等经营行为,公司无法取得相应发票,其税前扣除的凭证应予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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