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5-11-09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96年开始从日方租赁了一部分动产,按照合同规定,我公司定期提取租赁费,同时代扣代交租金的预提所得税,我想问在《中日税收协定》中动产租金的所得税率是多少?
答:《中日税收协定》中对动产租金的所得税率没有明确。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你单位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时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