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缴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5-11-07
问:第一,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经常会发生收取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该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间该怎样确认?
第二,我企业有一处长期闲置不用的仓库在最近一次台风袭击中坍塌,不知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第一个问题,您提到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1.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第二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贵企业的仓库坍塌属于“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范畴。该仓库应扣除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确认为财产损失。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