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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政府奖金企业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5-11-01

      
  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发了两个文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内蒙古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中规定:出口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给企业一定的奖励资金,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做“专项应付款”处理。专项用于扩大出口在境外进行产品宣传和展览、市场考察等费用支出。《办法》中规定:对出口企业申请的“技改资助项目”在竣工后,根据项目验收报告拨付资金。资金拨入后列“资本公积”。
  请问:企业收到这两笔资金后,是否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你单位收到的这两笔资金应当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10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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