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用电被罚 罚款不能列支
录入时间:2005-09-22
某县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办税员老张来到该县国税局管理员小陈的办公室询问。
随着能源的日趋紧张,该县采取了限制用电的办法,该企业亦不例外地成为被限制的
对象。但近期,企业的业务订单空前增加,由于交货时间紧,企业在限电过程中,没
有经供电部门批准,擅自从其他企业接线用电,后被供电部门查处,被处以
20000元的罚款;同时,企业近段时间以来,由于资金紧张,未能按规定及时缴
纳电费,又被供电部门处以19873元罚款。
对这两笔近4万元的罚款能否在税前列支,老张拿不定该怎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
诉讼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据此,小陈向老张作出了详细的解答,“企业与供电
部门的供用电关系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企业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缴纳电费,而被
供电部门所处罚款19873元,是企业在用电过程中违反供用电合同所致,因此,
对供电部门的这一类罚款可以在税前列支”。
而对于企业擅自从其他企业接线用电,其行为已经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
电、用电秩序,违反了《电力法》的规定,企业因此而被供电部门所处罚款2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
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规定,则不得在
税前列支。(a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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