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
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05]127号),对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自2005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
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四
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
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a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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