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企业如何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规定:企业取得
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
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
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
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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